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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等大量传播的,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02
王翠霞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该行为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从而导致虚假疫情消息、扰乱社会良好秩序的违法疫情相关信息大量传播这种严重后果发生的。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未履行;第二,行政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而其拒不改正;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虚假疫情消息等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消息的大量传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