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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病人,由医院告知,还

发布时间:2023/10/8 12:19:21   
张某,女,50周岁,因泌尿系医院。医院诊断:1、泌尿系感染;2、压力性尿失禁;3、LI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张某入院的第二天,医院采集张某血样进行HIV(艾滋病)筛查,四天后筛查结果为HIV待确证。初次筛查结果出来的前一天,张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筛查结果出来的第二天,医院将张某血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四天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张某的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的结果为阳性。两年后,张某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即“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的规定,医院没有告知其感染HIV,存在过错,医院没有告知张某艾滋病感染的行为违法。那么,医院是否有告知张某感染HIV的法定义务呢?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有过错,患者不能证明医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医院不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二、确证艾滋病之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手术病人、结核病人、性病患者、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咨询和筛查检测服务,筛查阳性血样及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证实验室确证。采供血(浆)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检测,筛查阳性血样及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证实验室确证。”医院可以对哪些病人进行艾滋病筛查,采供血(浆)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检测。《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确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确证结果,由住所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被羁押、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服刑人员的确证结果,由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告知本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解除羁押、解除收容教育、解除劳动教养、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刑满释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书面告知其住所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上述规定,艾滋病确诊之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而不是由医疗机构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三、《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有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表述,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按《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被确证为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后,由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而不是由医疗机构告知其本人。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HIV的确证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并无HIV的确证权,故医院没有告知患者感染HIV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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