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咨询中心 >> 咨询中心介绍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咨询率较高的几个问题
第一
离异诉讼确当事人请求顾全配头协同财富,能否应供给保证?
应否供给保证以及数额由法院视详细案情处置。
第二
配头一方的住宅公积金或住宅补助能否属于配头协同财富?
在离异案件中,住宅补助和住宅公积金属于其他该当归配头协同悉数的财富。处置时,首先应辨别得到于婚前或婚后,离异时瓜分的只应是婚姻瓜葛存续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住宅补助总数。当事人离异不是索取住宅公积金的事由,故经历折抵后,可依照两边占有的公积金、住宅补助的差额由一方位对方赋予弥补。
第三
离异案件中,对配头协同债权分管的判定能否罢职了两边的连带了偿的肩负?
仍应负连带肩负。
第四
在离异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形式借款的欠条,觉得孕育配头协同债权,对方以本人不明白或借款不是用于协同生计为由抗辩,此类境况如哪里置?
由国民法院对债权孕育的相关本相、性质、举债的用处等归纳稽查判定。
第五
夫妇中一方立遗言把属于配头国有的财富赠与给儿女和伙伴,如许的遗言灵验吗?
对该遗言所触及的国有财富,应分出一半归夫妇悉数,其他一半由遗言指定的继续人继续,私自惩罚的财富部份应认定失效。
第六
离异案件中怎样瓜分当事人配头协同财富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法院在处置该类案件时,应尽可能夺取当事人商议管理。如商议不可,或按时价分派有坚苦,法院可依照数目按比例分派,待判定奏效后,详细的操纵题目由当事人自行决意。关于司法规则束缚让渡的股票或股分,国民法院不宜瓜分处置,可告之当事人在吻合让渡前提后,再向国民法院告状施行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