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捐助 http://www.yunweituan.com/npxdt/npxchy/m/838.html清明君按:针对社会中复杂多样的信用卡犯罪问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邀请了《刑法一本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撰写了一系列解读文章,此为第四篇。作者简介:李立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编著有《刑法一本通》。从素材库中选取,图文无关一、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二、信用卡最为核心的内容不在卡面上,而是记录在信用卡磁条或者芯片中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料。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用户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针对侵犯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刑法第条之一第2款专门设立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所谓窃取,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骗取、夺取或者抢夺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不属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应以犯罪论处的,可按刑法第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所谓收买,是指有偿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使第三人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至于提供者是否获得报酬,不影响非法提供的认定。(2)所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4)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犯罪。(5)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文字编辑:清明君)(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立场,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转载请注明:
http://www.aideyishus.com/lkgx/7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