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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

发布时间:2025/3/28 10:38:10   
8月7日,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8月22日。其中,将第三条修改为,将第三条修改为:“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商务部决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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