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咨询中心 >> 咨询中心介绍 >> 宪法日这家法律咨询个体户,注册为律师事务
文/盛学友
营业执照工商信息今天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一张营业执照在律师界疯传,并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家地址在江苏南通的法律咨询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日子是今天——年12月4日,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该营业执照显示:
名称:通州区久杨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成立日期、核准日期均为:年12月04日。
这个执照之所以在律师界反响强烈,就是该个体户名称使用了“律师事务所”的字样。有律师称,当地律协正在讨论如何应对。
很多律师认为,工商部门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登记,没有道理啊!而且,这个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准和发放营业执照的速度也太快了——今天,12月4日,当天就核准、当天就发执照!
也有律师担心,发这个营业执照,当事人恐怕无法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且还容易把价格无限杀低!
此类营业执照,让律师有喜有忧:
“工商局管,至少不用交会费了,年检报告一下就行了。”
“他们也不怕吊销执照,因为进入成本太低,违法成本太低。”
“”有垄断就会有腐败,需要破局者。破而后立。破坏律师市场的可能不是他们,而是律师本身,80%业务集中在20%甚至更少的人手中,就是对的?”
“以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都可以被法律咨询公司复制。”
“律师、律师所具有特定意义,均是特定概念,营业执照怎么可以随便使用?”常州的费律师说,“南通工商局胆子不小,居然在宪法日违反律师法,为非律师发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该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以及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并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专有,没有规定其他组织和机构不能使用“律师事务所”。
就在笔者写此文时,律师朋友又找出两家法律咨询类的“律师事务所”工商注册:
江苏省南通市永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年8月23日。常州市这家法商律师事务所,则成立比较早,于年9月29日成立。
企业查搜索“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还能搜到“某某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工商信息。
笔者发现,江苏此类工商登记比较多。大概江苏经济比较发达,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开放,当地市场监管更放得开,只要法不禁止即可为,市场的规律就是适者生存,有需求就有市场,就有新生事物出现,以便适应不断发展的壮大的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有人说,在宪法日这天注册核准并发放“法律咨询”类的“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也许是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平等的有序的竞争局面,这对那些比较贫穷的法律服务需求者,也许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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