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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效的九个注意要点附借条样本实

发布时间:2024/9/1 13:21:34   
作者简介:杨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文章字数:字,阅读时间约为9分钟。借条,欠条和收条是否有区别?欠条≠借条;收条≠借条首先,借条与欠条、收条的定义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借款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从出借人处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收条,是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其次,三者的性质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强调的是“借”字。欠条,证明的是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强调的是“欠”,一个结果。收条,证明的是款物已收到,强调的是“已收到”这个事实。第三,三者产生的原因与法律效力不同。借条,是一份简易的借款合同,它只能因“借”产生。借条本身即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律效力较强。欠条,是一种经济结算结果,它可以因借贷产生,也可以因买卖、劳务、赔偿等多种原因产生。欠条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如诉讼时只有欠条,原告对欠条产生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收条则只能够证明“收到”这一结果,无法证明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如诉讼时只有收条,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第四,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借条的诉讼时效: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欠条的诉讼时效: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欠条出具之次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们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写借款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借款人的信息应规范、准确,足以明确主体身份的唯一性。借款人姓名应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一致,不用小名、绰号等称谓,还应写明借款人的身份证号、护照号码等信息,以确定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性。留下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住址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时,若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此,若能在借条中留下借款人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疑能避免在提起诉讼时可能出现的送达困难问题。应当注意的是,要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避免出现在借款人无法联系时,因不能明确被告的主体身份,而导致的出借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借条中如果出借人不明,会导致哪些法律风险?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讲,注明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避免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借条持有人对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避免由此而增加的证明借条持有人非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避免由此加重的证明还款情况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当借款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出借人,即存在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非出借人,持有借条向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可能性。作为被告,借款人当然可以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对于持有该借条的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诉讼负担。若在借条中明确了出借人,即可轻松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另外,写明出借人,也可以避免由此导致的借款人还款情况的举证责任加重。例如,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杭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为“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虚假诉讼”。在该案例中,因借款人未在其所出具的40万元借条中写明出借人,在借款人已向出借人偿还了20万元借款后,出借人将借条交由他人,由他人以出借人身份持借条起诉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40万元。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千元。但是,若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写明出借人,便可避免该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有效?用于合法目的的借款受法律保护,若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若借条中记载的借款目的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出借人无法通过对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要回款项。非但如此,出借人还可能因为提供钱款的行为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能否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出借人在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时,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借款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然,若在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时,由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是最妥当的做法。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借款金额的大写更规范、严谨,小写更直观、明了。在书写借条时,因为小写金额容易被添加或更改,所以借款金额最好同时使用大小写,避免就借款金额发生分歧。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所借额款项是小写金额。此外,币种一般为人民币,为慎重起见,可明确借款币种。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随时主张还款?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若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较长,无法明确还款时间,出借人有可能在该期间内使用该笔款项,则可以在借条中不写借款期限。若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方面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随时返还借款,另一方面出借人也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要约定清楚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若在诉讼中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利息约定不明时,若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借条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1)借期内利息的标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2)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另外,在约定利息时,应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避免在约定的利率不明确时,借贷双方就利率究竟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借条内容切忌模棱两可语言,避免他人在借条上涂改、添附,出具新借条时应收回或确认销毁旧借条借条内容应简洁明了,不要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甲借乙一万元。一个“借”字,难以明确甲和乙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身份。可以表述为甲从乙处借款一万元,或甲借给乙一万元,明确款项流动的方向性。避免他人在借条上涂改、添附。首先,借条中应完善有关借款的相关信息(详见“借条内容”部分),以书面形式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有关约定记录下来,避免出借人一方想当然地依据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借条上添附相关内容。其次,借条的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从借条字迹上避免借条被涂改和添附。再次,借条从页面格式上不留大面积空白。对于空白部分面积较大时,可采用做相应标记,如书写此后无正文等。出具新借条时应收回或确认销毁旧借条,无法收回旧借条的,应在新借条上载明出具新借条的有关情况,避免出现出借人依据旧借条起诉借款人的不诚信情形。可参考的借条形式借条样本,由作者提供文字编辑:清明君(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立场,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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