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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予以宣告。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有悔罪表现;
(二)没有故意犯罪;
(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行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量刑过轻;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且不是累犯的话是可以考虑免予处罚的。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7天),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作出的终止案件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案件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有条件“即指存在某种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逮捕条件的情形。
“无条件“则意味着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作出不起起诉的决定。“附期限“与“有条件“,二者虽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一种法定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实体上是否具备的条件;后者则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而为的行为方式。
2、行为人的身份如何认定?
()行为人系单位工作人员还是非单位工作人员;
(2)行为人是受委托实施行为的自然人;
(3)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
3、被害人有无过错?有无要求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4、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有无责任?(注: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系从犯。)
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如何确定?
6、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如何处理?(注:此节内容涉及其他章节内容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