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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同时,知识产权法庭“知己”裁判规则库正式上线。法庭立体化地向社会公众提交了一份工作成绩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了,请您从总体上介绍一下这项司法改革举措的意义,以及这一年来法庭的工作思路。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法庭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行使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终审职能,承担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为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责使命。
法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积极在最高司法层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标准,秉持“创新、精进、智慧、卓越”庭训,不断深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保障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在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保护实践和规则形成中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治理体系朝着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哪些特点?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全年受理各类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件、行政二审案件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件,其他类型案件件。这些案件反映出了以下基本规律和特点:一是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是核心问题,等同侵权的适用是重要争点,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是最常见的抗辩事由,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二是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三是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四是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基于技术秘密的非公示性和侵权方式的隐蔽性,实体审理难度较大;五是计算机软件案件争议焦点集中,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六是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七是管辖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合理调度审判资源,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政策导向凸显。
记者: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知识产权法庭这一年审理的案件当中,哪些对行业有重大影响,哪些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导价值?
罗东川:前面我介绍了,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是党中央赋予法庭的职责使命,也是法庭设立的重要目标。一年来,法庭充分利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的优势,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价值的标杆案例,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比如,法庭的“第一槌”,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通过该案,法庭明晰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价值,明确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的条件和规则。该案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
以“第一槌”为样板,法庭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特性,通过个案不断总结类案经验,树立了一批标杆案件。如医药领域的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等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通信领域的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机械领域的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植物新品种领域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等等,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记者:众所周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一般审理周期较长,但我注意到,您刚才介绍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实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只有73天,请问法庭对技术事实的查明采取了哪些举措?
罗东川:法庭不仅在法庭内部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还推动在全国范围内促进技术调查人才按需流动,发挥最大效用。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举措:第一,牵头筹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库”,汇集全国各地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余人,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推动解决技术事实查明人才来源单一、领域不均、供应不足的问题。第二,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技术调查官,或参照该规定调派技术咨询专家。共享机制与专家库协同发力,使技术调查人才通过统一调派在全国范围内按需流动,发挥既有资源的最大效用。第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技术调查官工作认知习惯差异大、参与诉讼细节规范不统一等问题,法庭牵头组织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天津、深圳、南京、苏州等地知识产权法庭共同编写,发布《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工作指引和范式。
记者:我们看到,法庭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请问这个文件有什么显著特点和重要意义?
罗东川:《裁判要旨》的最大特点就是,几乎全部裁判规则都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前,难以想象。正因所有规则都提炼自二审案件,所以真正做到了针对亟待解决的鲜活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真正实现了裁判规则的时效性、探索性和发展性,真正体现了统一裁判规则的关口前移和司法政策回应性的质效提升。
《裁判要旨》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统一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推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裁判规则适用过程中,既要注意以微观视野细致甄别个案中规则适用场景的一致性,又要注意以宏观视野充分考量法律认识的发展和时代态势变化,通过妥当适用克服个案规则本身的局限,避免张冠李戴和刻舟求剑,实现司法的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后,我们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到底有怎样的制度优势呢?《裁判要旨》是否对此有所体现?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所带来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审判质效。每一个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都能得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机会,当事人获得实质性终审结果的时间、金钱和程序成本更为节约,我想整个《裁判要旨》都是这一优势的体现。二是协调了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充分利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优势,主动加大对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统筹协调,为促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裁判要旨》的第36条规则就反映了这一制度优势。在有关案件中,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经济,确保尺度一致,避免重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综合考虑审判资源分布及诉讼审判两便需求,依职权将全国范围内的十几起一审关联案件全部移送至同一法院审理,大大方便了权利人维权,也有利于更为合理地作出裁判。
记者:我们注意到,“知己”裁判规则库中有“规则脑图”,请简要介绍一下?
罗东川:规则脑图是裁判规则库的一个特色,可以说它改变了数据库的使用方式,数据库从被动的被检索、被获取知识,变成了主动的、向使用者呈现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引导使用者主动学习、掌握这些规则。规则脑图,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裁判规则,而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案件特点,按照法律逻辑,有序地进行构建。比如,对于专利民事案件,根据案件审理顺序,规则脑图从“权利要求的解释”开始,到“相同和等同侵权的判定”,再到“侵权的抗辩”“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于专利行政案件,则根据法律条款,即授予专利权的各法定条件进行分类排列。那么,使用者一层层地点开这些规则脑图,就相当于学习了一门精心编排的课程,按照法律逻辑顺序,逐步学习掌握这些权威的裁判规则。
记者:裁判规则库的应用前景,能够给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怎样的作用和影响?
罗东川:信息化手段是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能力的重要抓手,裁判规则库的主要作用和影响也是如此。裁判规则库将会在全国“1+76”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中部署,既是在先规则、类案检索的得力工具,也是系统化学习的很好的平台,旨在不断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助力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依托裁判规则数据库,统一裁判标准的过程也是提升审判能力的过程,今后,裁判规则库会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既有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会有全国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一线的办案法官今天是裁判规则库的使用者,明天就是裁判规则的创造者,实现“自我造血”。进而言之,我们的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创新主体等法律共同体,也可以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成为裁判规则的“共建者”。
记者:作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审理全国范围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门化司法机构,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年来与国际社会有哪些互动?产生了什么影响?
罗东川:法庭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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