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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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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的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或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牵连和影响。刑民交叉案件有“牵连型”和“竞合型”两种类型。“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不同行为或事实分别侵犯了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同行为或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因而产生交叉、竞合。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是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的典型表现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某一具体的刑事犯罪的罪名,而是具有某些共同特质的一类犯罪。关于何为“非法集资犯罪”,在法律规定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无较为统一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月4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罪名汇总,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象均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民间借贷纠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处理,主要涉及诉讼模式的选择,是先刑后民,刑民并行,还是先民后刑,这是实体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或事实,是自然意义上的同一行为或事实,而非法规范视角下的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充的现象发生。人民法院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类民事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对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种处理模式保障了当事人在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获得救济的情形下,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取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对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问题,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矛盾,在涉嫌犯罪案件审结前,应当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这类案件需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图片来源网络反之,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也就是说,可以采取刑民并行的诉讼模式,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分开审理。该类刑民交叉案件,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虽有关联,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不受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影响,只需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即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常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较之“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尚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支持,没有任何一项规范要求必须在相关民事程序完结后方可启动某项刑事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先民后刑”来制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或审查起诉工作。当然,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中,也尚无关于“先民后刑”法律规定。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的责任承担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判定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刑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尝试性规定。分别评价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与刑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作为出借人的被害人。例如,当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交叉时,民间借贷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利息较高,若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犯罪行为人只须归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出借人无法再按照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较高利息或其他合同义务主张权益。这样,对于无过错的出借人来讲,得到保护的利益范围就缩小了。
刑法与民法作为两大基本实体法,对社会生活所发挥的调节功能各不相同。刑法打击的是一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维护的不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更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以禁止为基本模式来保护整个国家与社会。民法是以授权为基本模式,通过保护权利与救济损害,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地位——个人在合法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因为刑法与民法保护的法益不同,调整的基本模式不同,民间借贷合同才不因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而当然无效。刑法认定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否定的是借款人或出借人单方的借或贷的行为,该种单方行为严重侵害了某种较为抽象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领域的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于借贷双方达成的合意,借贷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否也损害国家利益,与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并不相同。刑法与民法是针对不同对象作出的不同评价,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而当然无效,在逻辑上是恰当的。
以借款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第一,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类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为,而非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评价的是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人的单方行为,与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则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共同行为。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是多个民事借款行为的叠加,由量变达到了质变。任何一笔借贷业务,均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单个民间借贷合同都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当所有借贷合同聚合成一个整体,达到了刑法规范所规制的程度,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构成了刑事犯罪。
对于诈骗性质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权利人可以选择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选择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这样会有利于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或者判决认定其有罪,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当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几乎都会提出因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若法院支持了担保人的抗辩,对出借人的权益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以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而是以第十四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充分保障了出借人担保债权的实现。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时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
首先,人民法院对于集资参与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年1月30日)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内容一致。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予以保障。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关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时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详见下图:
文字编辑:清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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