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君按:针对社会中复杂多样的信用卡犯罪问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邀请了《刑法一本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撰写了一系列解读文章,此为第一篇。作者简介:李立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编著有《刑法一本通》。素材库中选取,图文无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二、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数量巨大,犯罪分子由此也盯上了信用卡,实施各类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是指针对信用卡的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以及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实施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包括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四类犯罪。信用卡犯罪不包括将信用卡作为犯罪手段来使用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让被害人将金钱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信用卡的电信诈骗犯罪,将犯罪所得存入信用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都不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要认定信用卡犯罪,首先必须明确刑法上“信用卡”的含义。在刑法上,信用卡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与金融行业对信用卡的理解并不一致。对金融行业而言,银行卡分为借记卡与信用卡两种,其中,借记卡(DebitCard)是指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领,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内存款,然后才能在存款限度内持卡消费、取现。信用卡(CreditCard)又叫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即无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持卡消费、取现。金融机构会对贷记卡的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仅对资信状况合格的人士发放贷记卡。可见,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与借记卡是两种不同的银行卡。然而,无论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都可能被他人伪造,或者持卡实施诈骗行为,会给持卡人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对借记卡也有动用刑法加以保护的必要。所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与金融行业的理解的不同,在刑法上,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简言之,由银行发行的一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都属于信用卡。行为人误以为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进行实施相关信用卡犯罪的,不影响行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三、《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票证,其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信息资料保护都有极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为了实现对信用卡的全面保护,刑法对信用卡犯罪规定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在制作环节,刑法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设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信用卡的申领、取得、持有环节,刑法设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信用卡的使用环节,刑法设置了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信息资料保护环节,刑法设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文字编辑:清明君)(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立场,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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