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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平台上不良商家投放「纯佣金带货」广告,诱使小商户交钱拍视频却并无产生实际效果,带货和流量微弱;而受害者讨要退款无果,遭遇合同文字游戏。黑猫投诉平台上有一千多条相关「抖音、视频、骗局」的投诉,本想借流量红利卖出商品的小贩,却又面临被带货服务商的套路,陷入两难境地。面对小额骗局,抖音该如何治理?
作者樊博
编辑王炜
看着一箱一箱堆在仓库的酸梅汁固体饮料,陆生(化名)有些发愁。原本在他的计划中,眼前的这批货应该卖出大半甚至早已售罄,但实际却是一包酸梅汁都没有卖出去。
酸梅汁的销售时间主要集中在夏天,商品积压在仓库一天,就错过一天的最佳售卖时间。这批杨梅汁价值超过12万,将于明年七八月份过保质期,此外还有大量的半成品酸梅料放在冰库。最坏的情况下,陆生将会直接亏损数十万。
陆生是一家酸梅汁厂的老板,从业多年的他以往都是通过线下展会,将酸梅汤直接销售给餐饮企业。但由于特殊情况,展会取消、饭店停业,今年上半年陆生的酸梅汤销量只有往年的20%。
他将在抖音看到的一则带货广告视为救命稻草,却没想到成了海市蜃楼,让他原本就困难的经营雪上加霜。
纯佣金带货的坑
今年6月,陆生在抖音看到一条「纯佣金带货」广告的视频内容。
在视频中,高亢的男高音介绍称「想直播带货又担心风险,害怕主播没经验,看看这里,我们有11万7千位直播达人纯佣直播带货,不需要坑位费、一条龙服务,不管什么产品,我们都能帮您打造爆款」。
陆生怦然心动。他认为这是个机会,今时今日「似乎只有直播短视频带货还能有些销量」,他此前从未有过电商经验。
这条视频指向了一个信息收集链接,陆生点进去填入了他的联系方式,业务员没多久就联系了他。
在电话里陆生跟对方强调不想付坑位费,因为风险太大。而对方则保证不收坑位费,要求陆生将样品寄到他们公司。
到了这一步,一切仍是正常的带货流程。
在收到样品后,带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陆生的酸梅汁产品一顿夸赞,称样品非常好,从包装到品质都非常有卖点,他们认为可以合作。带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宣称带货之前什么费用都不收,带货的佣金也仅为10%。
接连的利好消息,让陆生决定跟对方签订合同。直到签订合同时,对方又转口称要收取1万元的短视频拍摄费用。
这突然的变化让陆生警觉起来,「带货能不能带出来另说,先把费用收了,风险多大啊」。
带货公司的业务人员再次用优惠的条件打消了陆生的疑虑,提出若是达不到销售目标,则将这1万元退还给陆生。
两棵树的业务人员与陆生对话记录显示:如果达不到业绩就把「所有费用你所有交给我费用都退给你」
直到签合同前,陆生才知道带货公司的全名,江苏两棵树XXXX有限公司。他告诉YOUNG财经,他在网上查询了这家公司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万,法人为董XX,且目前为存续状态。
陆生这才放心地与两棵树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在陆生交完1万元后,两棵树将为陆生的产品拍摄条原创短视频,配相应带货达人带货,佣金为10%;此外,两棵树还赠送陆生6场直播带货。
这是一份颗粒度非常细致的合同。
两棵树与陆生签订的《短视频拍摄抖音推广协议》,由陆生向YOUNG财经提供
在合同的第一条合作内容中,有这样拟定的条款:
1.6乙方承诺自短视频发布之日起,每月带货销量不低于单,实际单量不含退换货订单,如每月带货销量低于单(包含单),则不收甲方带货佣金。每月月底统计,如乙方已经收取的佣金,需当月退还,若每月带货销量高于单(不含单),则佣金全部按照10%收取。
紧接着,是第七条:
1.7如乙方未达成前述约定,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甲方前期拍摄费用0元。
陷阱在此时就已布下,上述条款中的「未达成前述约定」,为甲乙双方留下了产生歧义的足够空间。
他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陆生认为这与工作人员对其做出的承诺不同,工作人员承诺销量未完成,则退还拍摄费用;而乙方两棵树认为,合同里的这个约定内容是「销量未完成不收取佣金」以及「已收取的佣金,需当月退还」,如果未达成前述约定,即「销量未完成则收取佣金并未退还」,才属于违约,两棵树才能退还拍摄费用。
缴费之后大约过了20天,两棵树拍好了视频让陆生审核。交付的视频约有条,陆生并未细数,他对品质有些不满「因为一些细节让他们返工了,但是他们没有好好落实,关键考虑到,他们说他们是专业的,如果能带出货,视频就算质量差点也无所谓了」,随后两棵树将这些视频分发出去。
陆生对YOUNG财经表示,这时候他开始感到事情不对劲了:分发视频的达人,都是些普通的账号,账号的内容几乎全是带货视频。带货视频也大多雷同,只是文案配音有些许差别。
为陆生分发商品视频的抖音账号基本都是这种画风
YOUNG财经查看为陆生产品分发视频的抖音账号,发现这些账号多为中年女性的个人号,账号内容几乎全是带货视频,视频点赞量多为个位数,多的也只有几十个。她们的橱窗里,通常有多达上百件、来自不同商家的不同产品,总销量从零到几百件不等。
条视频发完后,没有任何反响。
按照两棵树的约定,如果想要收到佣金,则一个月得达到单的销量才行,平均一天要卖出单,但陆生的酸梅汁在抖音一单销量都没有。原本约定的直播带货,也没有下文。
陆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同样遭遇也发生在北京小商人陈川(化名)身上。他与陆生不同的是,本身就在亚马逊平台上贩卖小百货商品。
五月他看到「纯佣金带货」的广告。在国内直播电商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他自然明白流量和带货的重要性。于是他在纯佣金带货的广告后的收集页面中,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与陆生一样,他接到了大量的带货公司电话,最终他选定了两家公司,前述两棵树也在其中,另一家是徐州迪希xxxx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都宣称自己为纯佣金带货、为陈川拍摄带货短视频,然后将视频分发给达人,在达人橱窗挂1年。
两棵树与陈川签订的服务合同
两棵树在合同中约定,陈川向两棵树支付费用元,两棵树为陈川拍摄50条短视频,提供8场直播带货,佣金为10%,陈川没有在合同中要求保底。
陈川感觉到被骗,是因为他发现:两棵树为他拍摄的50个视频场景大多雷同、视频粗制滥造,甚至声音与画面无法同步,「文案和画面内容完全对不上」。
陈川与迪希公司签订的《带货联盟合作协议》,图由陈川提供
与迪希的合作,陈川以单销量为基准签订了保底协议。
陈川向YOUNG财经提供了一份《带货联盟合作协议》,六页合同,条款繁多细致。
在合作费用这一条下,规定:
(1)双方协商带货佣金13%,由抖音带货联盟设置及结算,退货退款商品不结算佣金;(2)除上述带货佣金以外,本合同其它服务内容总价款¥柒仟贰佰贰拾伍元,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需支付给乙方。
在合作内容中约定,迪希为陈川拍摄条短视频,并分发至个达人账号进行短视频带货,还赠送6场直播带货。
同样的,迪希在合同中也为陈川吃了一颗定心丸:
(7)自视频发布日起第二个月带货销量不低于单(实际单量且不含退换货订单),如实际单量低于单则不收取甲方带货佣金。(此条如果未完成应在7个工作日内赔付甲方元)如高于单则正常收取甲方13%佣金。
两棵树与迪希为陈川做了几次直播带货,由于直播的主播并无带货能力,直播销量为0。短视频带货的销量也仅有几单。此外,他还发现直播带货时的数据有问题。
陈川试图与迪希方沟通赔偿。
他发现合约中规定:「如当月低于单则不收取甲方带货佣金,否则在7日内赔付甲方的元」,便以未达到单销量为由要求迪希赔偿。迪希售后表示并未构成赔偿条件,因为虽然带货未达到单销量,但「没有收取您的佣金呀」。
迪希在此使用的是跟两棵树同样的文字游戏:
「此条如果未完成」则赔付甲方元,指的并非「带货实际单量低于单」,而是「带货实际单量低于单却收取了甲方带货佣金」。
直播带货界的兼职打字骗局
被套路之后,陈川试图找寻这些纯佣金带货公司的联系。
他发现,虽然与他签约的是两家公司,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两棵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与陈川对接的的售后工作人员,属于禾邦信息咨询中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禾邦信息咨询中心),而迪希为陈川安排的一场直播带货账号,属于禾邦信息咨询中心。
三家公司同属徐州,陈川怀疑他们背后有一个大的团队。
这个怀疑得到了陆生的支持。陆生在自觉受骗后,开始在网上寻找受害者。他与几位受害者建立了联系,其中一位与江苏鑫宇晟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该公司是两棵树的关联公司,同有一位股东。
此外,两棵树公司,称自己为矩阵带货,使用矩阵带货为名义的的公司还包括徐州白速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两者工作人员使用的商标一致。
这五家公司的共同特点是,都是注册在徐州的公司。
抖音上投放纯佣金带货广告的视频内容图自抖音截图
为了解纯佣金带货的套路,YOUNG财经在抖音的几个纯佣金带货广告中留下了联系方式,最终有三家公司联系作者,其中一家为常州合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合同封面,也是矩阵带货,与两棵树相同。
合为文化的员工以「抖音带货招商部」自称,在YOUNG财经将桌上的杯子拍照发给对方后,对方对该普通的过滤茶杯不吝夸奖,与陈川、陆生的经历一致。
以常州合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关键词,在黑猫投诉搜索,可以搜到一位受害者的投诉,根据投诉者公布的聊天记录,他在合为文化没有达到销售量要求退款时,得到的回复与陈川从迪希的回复一致,「没有收取您任何费用」。
在黑猫投诉上,以「抖音带货、骗局」为关键词,可搜索到条投诉信息;其中以设计「视频带货骗局」的投诉,约条,时间从年开始至今。套路没变,改变的只是在抖音投放广告的公司名称。
平台上对两棵树公司的第一例投诉发生在年4月,投诉对象是抖音。用户质问抖音,投放广告是否不审核?并称抖音曾告诉他定位不到广告。
在这则投诉后,陆续有十几个关于两棵树公司的投诉,陆生看到两棵树相关的广告的时间是6月,这表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抖音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小额「诈骗」由谁负责?
如同兼职打字一样,类似的骗局难以根治。甚至在上述案例的责任认定方面,也有不同的看法。
以陆生为例,陆生得到的工作人员事先承诺与合同所列不一致,因此他认为对方违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亚平认为,合同第9.1条约定:
该合同取代双方之间任何在先的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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