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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包括: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工作总结和年工作计划;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
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的报告;
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处室,3个办事处,3个分中心。从业人员人,其中,在编81人,非在编9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且已缴存的单位家,实缴单位家,净增单位家;新开户且已缴存的职工14.36万人,其中新开个人缴存户1.39万人;缴存额.02亿元,同比增长13.49%。年末,实缴职工99.35万人,比上年末净增职工6.15万人;缴存总额.1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08%;缴存余额.2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5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持平。
(二)提取: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5亿元,同比增长17.01%,占当年缴存额的74.16%,比上年增加2.23个百分点。截至年末,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8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8万笔88.8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1.49%、6.24%。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9.73亿元。其中,市中心29.17亿元,武进分中心11.17亿元,金坛分中心3.94亿元,溧阳分中心5.45亿元。
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31万笔.76亿元,年末贷款余额.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58%、14.31%、12.1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5%,比上年末增加0.5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与上年持平。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年末,累计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4.4亿元,回收项目贷款4.4亿元,项目贷款余额为0。
(四)购买国债:年未购买国债,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年,融资18亿元,归还22亿元。截至年末,累计融资39.5亿元,融资余额10亿元。
(六)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0.64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63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5%,比上年末增加0.5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72万元,同比增长16.33%。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37.00万元。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03万元,同比增长9.9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1万元,公转商贴息支出.67万元,融资利息支出.26万元,归集手续费.6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4万元,其他.36万元。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70万元,同比增长30.11%。增值收益率1.24%,比上年增加0.1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万元(含购置服务用房费用.6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7万元。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8万元,武进分中心上缴.67万元,金坛分中心上缴.11万元,溧阳分中心上缴.07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8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03万元,武进分中心提取.06万元,金坛分中心提取.64万元,溧阳分中心提取.0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2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05万元,公用经费.26万元,专项经费.97万元(含购置服务用房费用.6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提取。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3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6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1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同比增长15.28%、6.6%。年缴存额同比增长13.4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2%,国有企业占0.42%,城镇集体企业占0.43%,外商投资企业占1.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0.4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1%,其他占0.0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77%,国有企业占2.11%,城镇集体企业占0.37%,外商投资企业占9.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8%,个人缴存户7.88%,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8.37%,高收入占1.63%。
年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3%,国有企业占1.27%,城镇集体企业占0.26%,外商投资企业占1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1.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个人缴存户占9.67%;中、低收入占99.51%,高收入占0.49%。
(二)提取业务:年,41.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5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8.4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5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29%,租赁住房占6.15%,其他占9.4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1.6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6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10%,出境定居占2.45%,其他占0.4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88%,高收入占2.1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房面积.6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8.34%,比上年末减少2.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贷款利息支出773.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85%,90-(含)平方米占62.67%,平方米以上占7.48%。购买新房占47.6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1%),购买二手房占52.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5.5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3.6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7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01%,30岁-40岁(含)占42.25%,40岁-50岁(含)占21.09%,50岁以上占3.65%;首次申请贷款占85.07%,二次申请贷款占14.93%;中、低收入占97.88%,高收入占2.12%。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50万元。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8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笔.80万元。
年公转商贷款贴息.67万元,年末累计贴息.43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年末,累计试点项目1个,发放项目贷款额度4.4亿元,建筑面积11.02万平方米,解决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已收回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3%,比上年减少28.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75号)文件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设14个内设机构,其中办事处由原来的5个精简为3个,分别为直属办事处、新北办事处和城中办事处。直属办事处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住房公积金窗口业务和热线咨询服务;新北办事处主要负责新北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归集扩面工作;城中办事处主要负责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归集扩面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及缴存比例。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比上年度增长8.67%;常州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元。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全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2.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年4月7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1号),明确自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异地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高低收入家庭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贴息额度从每户元/年提高至元/年等内容。
3.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相关管理办法。年5月14日,我市出台了《关于修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公积金〔〕15号),进一步明确个人缴存者办理缴存、封存、启封等相关内容,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自愿缴存的原则,加强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户管理。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进“智慧公积金”建设。优化“常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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